广东,东莞。一名50多岁的女子,因为精神空虚,沉湎于不能自拔,多次参加由他人组织的与活动,因犯聚众罪,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彭某,女,汉族,出生于1970年,专科文化,无业,住在深圳福田区。由于无所事事,生活寂寞,彭某喜欢上网浏览一些来打发时间,她尤其喜欢看一些关于、之类的小众内容,其中一个写手写的东西非常能够打动她,这个写手就是唐某某。
唐某某,男,汉族,湖南涟源人,出生于1974年,中专文化,个体户,暂住在东莞。唐某某也是一个爱好者,他在网上看到别人通过组织相关活动谋取利益,他也心动了,打算将此作为一个副业,一方面能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,另一方面还能赚点钱。
为了实施自己的计划,唐某某仗着自己有点文字能力,在多个网络论坛上发布关于与的文字,吸引了一些关注者。当自己有点名气之后,唐某某则组建网络群,自任群主,入群者需要缴纳会员费,标准是单月96元,一个季度288元,不打折扣,至案发时,唐某某已获利4万元。
当然,加入会员,肯定是有好处的,因为唐某某平均每周组织群内人员进行一到两次的活动,而且他还特地租赁了一处住房作为活动场所。在这处场所内,唐某某配备了电脑、单反相机、等等。
彭某被唐某某文字中描述的内容所吸引,也加入了会员,与她一同被吸引的还有黄某某,他出生于1964年,大学文化,无业,居住在深圳福田区。他们一起积极投身于唐某某组织的活动,有据可查的就有三次:
1、某年3月的一天晚上,唐某某组织彭某、黄某某和另外两名男子(另案处理)到自己租住的房屋进行活动。他们进行了角色分配,唐某某和另外两名男子为施虐者,彭某和黄某某为受虐狂角色。彭某被捆绑手脚后,唐某某将其吊在吊机的钢绳上,然后用器具对她进行刺激,黄某某则在一旁观看、拍照。在此期间,彭某与另外两名男子发生了关系,然后被解绑放下。整个过程,唐某某都拍摄了视频,作为素材进行分享。
2、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,唐某某组织彭某、黄某某和男子李某(另案处理)到自己租住的房屋进行活动。这次唐某某和李某为施虐者,彭某和黄某某仍为受虐狂角色。唐某某和李某将彭某捆绑了手脚后吊起,然后二人交叉用器具刺激彭某,彭某则同时与唐、李二人进行活动,黄某某负责观看、拍摄。彭某满足了需求后被解绑放下,唐某某对过程进行了视频拍摄。
3、某年7月的一天晚上,唐某某组织彭某、黄某某、莫某、王某(后二人均另案处理)到自己租住的房间活动。唐、莫、王三人为施虐者,彭和黄则为受虐者。唐、莫、王三人熟练地将彭某捆绑好然后吊起,然后三人用鞭子抽打她的臀部,并交叉用器具对她进行刺激。同时,唐某某还将黄某某捆绑双手进行鞭打,黄某某一边享受被虐,一边观看、拍摄。彭玲满足了之后被解绑放下。整个过程被唐某某录下来了。
由于唐某某的出租屋里经常有不明身份的男女出入,引起了其他住户的怀疑,有人将这一情况反映到了公安机关,在最后一次活动时,唐某某、彭某、黄某某等人被当场查获。
在法庭上,唐某某等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以及量刑建议都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要求,多次组织多人进行活动;彭某、黄某某参加聚众活动三次以上,三人的行为都已构成聚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唐某某作为组织者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;彭某、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属从犯,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。考虑到上述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综上,法院以聚众罪分别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